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蕭淵豪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告 林陳來成 (歿)
張有仔 戴林 含笑 解林螺 林麗香 廖郁禎
林建名 林佑亭 林沛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3,034,897元,債權額低於供擔保物價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經核定為1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依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被告林陳來成已於起訴前之民國69年8月7日死亡,原告應將其撤回。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標的(苗栗縣後龍鎮新興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759地號土地705.798,600元1/23,034,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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