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43號聲請人 陳芷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盧淵海 之債權人,法院未依職權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法院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0年8月30日死亡,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此有本院112年3月24日苗院雅家家二112司繼243字第09043號通知書暨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證,然聲請人迄今猶未繳納,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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