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0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黃國禎
陳蔡端
陳文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4第一欄關於「高雄市○○區○○段114建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1838建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