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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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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