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係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此觀原判決之理由欄第二、㈣內容及據上論斷所援引之適用法條甚明。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前開主文欄所示之誤繕,依前開說明,特此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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