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21號原告 謝美珠
邱垂鑌 被告 郭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4428號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
000元。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