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告 李秀麗 被告 廖慈瑩 即 廖碧茹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89,300元,並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1日提出準備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501,650元,有該準備書狀在卷可憑。本院乃於101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58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