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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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1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婚字第1019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主張離婚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贍養費金額新台幣3,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共計金額新台幣46,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6,540元;離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共計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540元。
二、上訴人僅就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46,000,000元已如前述,應徵第二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
三、上訴人起訴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900元,尚欠新台幣3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640元,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繳納新台幣69,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起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