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林文彬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被告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國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