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 林榮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萬田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