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42號聲請人 林熙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翁建誠 │板橋市農會│101年6月15日│11,600元│HA0000000││├───┼─────┼─────┼──────┼─────┼─────┼──┤│002│ 許文華 │永豐商業銀│101年6月19日│14,100元│AF0000000│││││行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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