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麗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經緩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叁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
736號被告楊麗華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而該案當場查扣之六合彩簽單3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麗華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736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
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70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緩起訴期間自101年8月8日起,並於101年11月7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736號偵查卷宗、
101年度緩字第94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該案既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