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訴人 李治輝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上訴人 羅翊殷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