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淑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葉淑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2號裁定應予免責,於同年11月16日確定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法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之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