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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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213號聲請人 高魁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毓婷曾本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毓婷及債務人曾本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債務人為曾本洋,高毓婷僅為本件相對人即受託人,故請提出將高毓婷列為連帶債務人之依據,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四、更正聲明如附件法官批示。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高毓婷及債務人曾本洋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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