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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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月秋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潘保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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