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 林曉玲 被告定揚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卓祐廣 被告 卓烱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