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甲○○○被告己○○
號5樓戊○○
6號9樓丁○○丙○○○○○○
號乙○○
弄7號4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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