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22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住同上非訟代理人 盧聖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阮博文 、阮博學、 阮力超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聲請事項中第三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誤)。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