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睿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華斌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陳昶安 律師 葉維軒 律師 林荃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①「文創商品」利潤之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②依經銷商契約第2條第
3款所定支援5人係從事文創或汽車商品銷售工作。被告應陳明:①如有成立文創部門,成立時間及僱用人員。②文創部門負責餐廳或文創商品人員各為何(併說明答辯暨反訴狀附件2人員部分。③餐廳經營之利潤分配及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④答辯暨反訴狀附件1所載,是否為文創部門員工及原告支援5人關於文創事業之花費。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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