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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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告 郭靜璇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並請補正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述兩造所立之承攬契約之書面契約全部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