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2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蕭秀珊 債務人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慧珍 人債務人 劉黃麗雪
林禮士
一、債務人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劉黃麗雪、林禮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00,509元、②402,012元,及均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6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劉黃麗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200,000元、②800,00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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