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詹小庭 債務人 楊賢明
楊晴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8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8,881元楊賢明、楊晴晴自民國110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按年息0.9%計收利息001新臺幣128,881元楊賢明、楊晴晴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收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8,881元楊賢明、楊晴晴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按年息0.09%計算之違約金001新臺幣128,881元楊賢明、楊晴晴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1日起按年息0.19%計算之違約金001新臺幣128,881元楊賢明、楊晴晴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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