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張浩具保人林羅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羅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羅專因受刑人徐張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聲請人所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
5千元之數額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嗣聲請人即釋放受刑人。惟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
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確如聲請意旨所示,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出具現金保證1萬5千元,惟於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壢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85號案件),惟未果,聲請人再將執行傳票送達具保人,諭知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將沒入保證金,惟屆期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亦無著,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聲請人函文、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佐。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且遭他案通緝中,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具保人上開保證金,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入。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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