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告和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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