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告和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36號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告和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