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6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之4二樓,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