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冉啟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冉啟仕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冉啟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冉啟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