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林淑玲
呂芳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緣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淑玲積欠聲請人債務已達新臺幣(下同)120,374元,經聲請人數次催索,惟相對人林淑玲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嗣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林淑玲強制執行,惟經執行無效果,另查相對人名下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財產執行無實益。㈡、再查相對人林淑玲與相對人呂芳輝二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而相對人二人迄今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㈢、揆諸前揭事實說明,相對人林淑玲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結果,是相對人林淑玲尚有如前所述金額未清償,且相對人林淑玲亦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是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05、1011條請求宣告相對人林淑玲與相對人呂芳輝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夫妻財產制登記資料網路查詢列表、財產查詢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3365號債權憑證影本等為證。
二、按夫妻財產制乃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夫妻財產之所有權歸屬以及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之約定與規範,必以婚姻存在為前提,苟其婚姻關係已因離婚(含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或經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婚姻無效、婚姻不成立等而不復存在,則該婚姻當事人之財產制,無論是約定或法定財產制均告消滅,僅存的要為雙方如何取回各自之財產或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乃法解釋之當然。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上列書件為證,然相對人二人已於民國100年07月18日離婚,此有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自足堪信相對人二人之婚姻關係即已因離婚而告消滅。從而,渠等之婚姻關係現已消滅,既認定如前,依上列之說明,即無依法律之規定適用或約定以何種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之問題。茲原告未查而逕予提起本聲請,於法洵屬無據,是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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