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52號聲明人 黃韋豪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韋豪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李麗玲法官黃斯偉法官許辰舟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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