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22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林勵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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