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洲  
債 務 人 林津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繪U零玖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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