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如淵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如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如淵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