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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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雪貞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筱雯 等人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萬8,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