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盛欽 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天讚 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21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併應向本院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按:起訴狀雖列栗治明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然則未見原告一併提出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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