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一號
原告新紀元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 范威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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