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501號
聲請人 林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