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俊德┌─────────────────┬────────────────────────────────┐│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九五-SA00000000│特別股│1│1│││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