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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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89號被上訴人遠芳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武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鍾南賜 間給付價金事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最後準備程序期日始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50元,惟迄未依其當庭表明願自行繳納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