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昱霖被告謝廷穎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十行理由欄壹、一、本院審判範圍所載「陳昱霖、謝廷穎」,應更正為「陳昱霖」。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20行理由欄壹、一本院審判範圍所載「陳昱霖、謝廷穎」,對照判決前後文,關於「、謝廷穎」部分顯為贅載之誤寫,應予更正為「陳昱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