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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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靜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28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因被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未陳報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辯論終結在案。現因被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後,提出診斷證明書陳明其係因急性腸胃炎而無法到庭,依被告事後補提之證據,認被告尚非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為符合法定程序,故認本案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晏瑄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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