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54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秀慧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秀慧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先後為第一、第二審判決,認第一審法官在未審先判下開庭,並於知情警方未依法下判其有罪,而第二審法官無視其提出有利於已之事實,均未為調查亦未採用,判決偏袒警方,有漠視人權、誤用法律、曲解事實真相之情況,若在該院再審,恐有前述判決情形之發生,且由該院決定再審與否,或裁定准予在該院再審,恐難期公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移轉管轄云云。
二、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該款所謂審判恐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如法院與被告間曾有訴訟,或被告與原法院所有法官均有私人宿怨等,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確實不得保持公平者而言;倘僅個人懷疑臆測之詞,或以空言指摘,則尚難據以推定(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僅空泛指稱以新竹地院為管轄再審之法院恐發生其所認之冤枉情事,惟未詳敘有何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該案由具有管轄權之新竹地院審理,將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聲請人自不能僅憑管轄再審之法院與判決之原審法院為同一法院,即逕認將有難期公平之結果。聲請意旨徒憑個人主觀懷疑臆測之詞,指稱其所聲請之再審案件由新竹地院審判恐難期公平云云,揆諸上揭說明,即屬無據。是其以此為由聲請移轉管轄,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