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債權人懷恩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騏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上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印文。
三、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