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志榮 被告 彭定榆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8504號核發在案,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以民國103年
1月10日102年度訴字第50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52元,該裁定並於103年1月16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1月23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楊美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