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5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心思李金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補正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