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葉國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占用面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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