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王士仁
施奇妙
王美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3補正事項欄中關於「17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72之2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