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告 陳慈芸 被告 李明珅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慧欣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