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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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東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身心,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併審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之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 竹東簡 字第 48 號判決(95.03.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 簡上 字第 66 號(95.06.14)[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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