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 葉建勲 相對人 簡美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7日邀保證人 呂銘倫 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6月11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6月1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借款契約書、本票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濃公968.16全部2高雄大寮濃公9-113.24全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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