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 廖孟涵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被告 廖少谷
廖川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